近日,為推動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水平提升,有序開展2023年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(以下簡稱充換電設施)建設運營獎勵工作,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了《2023年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實施細則》(下文簡稱《實施細則》)的通知。
在獎勵對象、方式及標準方面,《實施細則》明確:
(一)對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給予建設獎勵。
(二)對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完成“統建統服”試點項目評價,成功入圍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“統建統服”試點項目,并在后續通過項目建設驗收和績效評價的項目,給予建設獎勵。
(三)對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投入運營,且平均每月每車充電車次不少于10次、充電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動充電設施,按月度給予投放獎勵。
(四)對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運營的公用充電設施(含居住區和社會公用充電樁)給予運營獎勵,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,日常獎勵以充電量為基準給予,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。
(五)對充電精品示范區給予運營獎勵,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,日常獎勵以充電量為基準給予,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。
(六)對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、在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運營的換電設施給予運營獎勵,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,日常獎勵以換電量為基準給予,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。對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換電設施給予一次性建設獎勵。
(七)對2022年6月1日-2023年8月31日新建(含改擴建)的V2G、光(儲)充、有序充電樁(不含公交等專用樁、社會公用充電樁)等示范充電設施給予建設獎勵。
(八)以上獎補對象(附件1)不重復支持。
其中,年度獎勵應結合不同等級獎勵標準和納入獎勵范圍的具體天數給予,具體獎勵標準見表1。